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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件进展情况公告2005-12-02 10:40:03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其它情况:
    诉讼过程中,本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200201RS015号《借款合同》、200201RSDB015-1号《保证合同》中“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刘波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上述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果,法院认定北京诚诚公司与广发行北京分行签定200201RS015号《借款合同》、200201RSDB015-1号《保证合同》中“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非本公司公章,合同对本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本公司不该承担保证责任。
    3、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015号《借款合同》有效,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D015《抵押合同》、与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DB015-2、与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DB015-3号《保证合同》有效;
    二、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一亿一千八百万元人民币及该款从2002年6月28日起至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七百一十万零二十六元二角九分。自2003年9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
    三、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支付的律师费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以200201RSD01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小区46号“长信大厦”4-26层的房产,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按200201RSDB012-1《保证合同》、200201RSDB015-3号《保证合同》、200201RSD015《抵押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的约定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实现债权后,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5、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