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房屋租赁公告2006-05-25 15:03:12 证券时报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房屋租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指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海量公司”:指深圳海量存储设备有限公司
“铝基片公司”:指深圳长城开发铝基片有限公司
“长城科技”:指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磁记录”:指深圳开发磁记录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方房屋租赁情况简述
本公司与海量公司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科技园之部分厂房、办公楼租赁给海量公司,与铝基片公司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石岩基地的部分厂房租赁给了铝基片公司,租赁合同简述如下:
租赁方 租赁物业 签约时间 租赁期限 面积M2 月租金(元)
海 量 科技园厂房、
2006-03-20 2006-01-01?006-12-31 17,750 777,514
公司 办公楼铝基片
石岩厂房 2005-07-27 2005-07-18-2008-07-30 10,350.85 128,350
公司
2、关联关系介绍
(1)海量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长陈肇雄先生同时兼任海量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谭文鋕先生同时兼任海量公司的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海量公司的房屋租赁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2)铝基片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长陈肇雄先生同时兼任铝基片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卢明先生同时兼任长城科技(铝基片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本公司董事谭文鋕先生同时兼任开发磁记录(铝基片公司的母公司)的董事、本公司董事钱乐军先生同时兼任长城科技(铝基片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的副总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铝基片公司的房屋租赁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议案审议程序
与海量公司房屋租赁议案:关联董事陈肇雄先生、谭文鋕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四名董事及三名独立董事均同意该议案。
与铝基片公司房屋租赁议案:关联董事陈肇雄先生、卢明先生、谭文鋕先生、钱乐军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三名董事及三名独立董事均同意该议案。4、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曾之杰先生、唐绍开先生、虞世全先生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5、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二、关联方介绍1、海量公司(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海量存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
注册资本:6,000美元
主营业务:开发、设计、制造磁阻磁头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
(2)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长陈肇雄先生同时兼任海量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谭文鋕先生同时兼任海量公司的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海量公司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7.87亿元,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1.6亿元,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9.4亿元。
(4)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能按时向本公司支付租金。
2、铝基片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长城开发铝基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
注册资本:800万美元
主营业务:开发、生产经营大容量硬盘驱动器铝盘基片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路
(2)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长陈肇雄先生同时兼任铝基片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卢明先生同时兼任长城科技(铝基片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本公司董事谭文鋕先生同时兼任开发磁记录(铝基片公司的母公司)的董事、本公司董事钱乐军先生同时兼任长城科技(铝基片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的副总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该公司从2006年4月正式投产,目前运营良好,能按时向本公司支付租金。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科技园厂房、办公楼位于长城电脑科技园研发基地,1997年购买,总投资23,000万元,建筑面积6.34万平方米。
2、石岩基地2001年完成一期开发,面积17.85万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见“关联交易概述”之“关联方房屋租赁情况简述”。
2、结算方式:月结
3、海量公司、铝基片公司均能按时向本公司支付租金。
4、上述关联交易均采用市场定价原则。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公司研发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效益。
2、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