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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6-05-17 13:37:14  上海证券报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楼江跃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170,612,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3,633,492股的35.2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8名,非流通股股份168,953,043股,占股本总额的34.94%,流通股股东5名,流通股股份1,659,592股,占股本总额的0.3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提案》。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建筑材料、建筑机械的制造、销售,水电开发。在日常的经营中,公司实为房地产投资企业,不存在本级房地产开发,随着对房地产公司资质的监管日趋规范,公司将会因没有房产的开发量而影响资质延续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更改为:房地产投资,实业投资,建筑材料、建筑机械的制造、销售,水电开发。
    表决结果:同意170,61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68,953,043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659,59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1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68,953,043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659,59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1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68,953,043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659,59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1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68,953,043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659,59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提案》,为了满足公司日常融资的需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5亿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同意71,161,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95%;反对0股,弃权3,000,000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71,043,917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反对0股,弃权3,000,00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18,000股,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12,6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168,953,043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659,59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圣约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立斌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