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2006-04-29 10:32:14 上海证券报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公司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与天津市广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公司")及万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7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其它情况:
诉讼过程中,本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担保核保书上加盖的公章及刘波、董事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2005]公物证鉴字6319号物证鉴定书,法院认定,津交银2002年保字53号借款保证合同"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章非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董事会印章;津交银2002年保字53号借款保证合同上"刘波"字迹非刘波本人所签名;"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高军、余慧萍、钟朋荣、王广明、李长兴、许宏签名字迹非其本人所签,故万鸿公司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3、判决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天津市广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8万元,支付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583104.6元,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驳回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5、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应诉通知书
(3)(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