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6-04-20 13:53:51 上海证券报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详见《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 年4 月19 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4月17日-2006 年4 月19 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金桥路101号3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福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41人,代表股份
192,186,5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4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3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38 人。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含委托董事会投
票的代表)共计438 人,代表股份43,686,561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58.25%,占公司总股本的19.4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股东授
权代表0 人,代表股份0 股(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438人,代表股份43,686,561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8.25%,占公司总股本的19.42%。
3、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3 名,代表股份148,500,000股,占公司非
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占公司总股本的6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彭山涛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提案为《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方案全文见公司于2006 年3 月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五、提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现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合并网络投票后总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2,186,561 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686,561 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0,712,679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反对1,451,757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弃权22,125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212,679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反对1,451,757 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弃权22,12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3、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结果
1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9,250,456 同意
2 中国工商银行-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4,766,599 同意
3 交通银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 4,500,000 同意
4 中国工商银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3,700,000 同意
5 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2,663,479 同意
6 中国建设银行-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2,197,267 同意
7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193,637 同意
8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1,828,721 同意
9 中国建设银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1,499,116 同意
10 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1,315,350 同意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得到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表决权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表决权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六、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彭山涛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授权委托的内容及董事会代为投票的程序等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