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2006-03-30 14:03:15 上海证券报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公司将于近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详见《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3月2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3月27日-2006年3月29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52号海滨大厦23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宪榕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73人,代表股份462,560,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9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354人。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含委托董事会投票的代表)共计2372人,代表股份116,960,94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3%,占公司总股本的18.9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股份2,848,083股(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591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5%,占公司总股本的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354人,代表股份114,112,86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1.95%,占公司总股本的18.48%。
3、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国有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345,6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占公司总股本的55.9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提案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订稿),
五、提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现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合并网络投票后总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2,560,944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16,960,944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4,739,79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反对27,738,769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弃权82,38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139,79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反对27,738,769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2%;弃权 82,38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3、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结果
1 中国工商银行-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10980000 同意
2 交通银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 同意
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04260 同意
4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3605800 同意
5 中国工商银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12584 同意
6 交通银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2588859 同意
7 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300000 同意
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90000 同意
9 中国工商银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 2272167 同意
10 交通银行-安久证券投资基金 2059905 同意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得到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表决权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表决权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六、律师见证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授权委托的内容及董事会代为投票的程序等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