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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06-03-18 14:46:2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04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一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授信额度400万美元,用于贷款、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品种,由被告二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细内容见2004年10月12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2005年10月11日,被告一向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以单独一个案件起诉)。此外,被告一在《综合授信合同》签订后,先后十三次向原告以进口押汇、开立信用证等方式融资,共计金额为1071800美元(以上金额原告分十三个案件分别起诉)。
    因本公司自2005年7月下旬开始涉及重大诉讼且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原因,原告宣布《综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并将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诉上法庭。
    (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一提前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人民币;以及1071800美元及利息,折合人民币8724617.87元。原告还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进展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31号、第2832-2844号民事裁定书活封了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9万元人民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
    2、上述十四个案件于2005年12月22日、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共计8464200.41元,美金765504.4元;利息人民币18957.99元,美金22516.6元,利息暂计至2005年12月22日,之后继续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的应还清款之日止(诉讼期间,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贷款本息)。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应对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十四个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8398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320元,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661元;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0744元,由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之数应径行支付给原告)。
    3、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10日、1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因公司内部信息沟通不畅,上述诉讼公司未能及时予以披露。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04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一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由被告一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05年5月19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余款2900万元到期贷款未能偿还。
    (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2900万元人民币及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8万元人民币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要求在被告一不偿还上述款项时,按《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规定,拍卖抵押物以优先偿还原告债权;要求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4月2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三、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03年12月6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建筑安装总承包施工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为本公司承建的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施工,并由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250万元人民币。该工程开工后,原告完成了A、B区厂房及综合楼等工程,本公司也按期支付了前二期工程进度款。但由于自2005年以来本公司资金趋紧,本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支付余下的工程进度款。特别是2005年8月份以来,宁波数家金融机构先后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本公司提起诉讼,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工程项目因此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工程至此处于停工状态。
    (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8729656元,延期给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06年2月28日,计466596元,合计19196252元;要求本公司返还保证金2500000元;要求判令本公司赔偿违约损失401565元,以上合计22097817元;要求原告对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4月12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自2005年下半年起,公司由于受银行集体起诉影响,资金链绷紧,以上诉讼案件将会加剧公司资金面紧张程度,并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从而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31号;
    3、民事裁定书(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32-2844号;
    4、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5、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6、中国进出口银行民事诉状;
    7、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0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