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3月16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辽国资经营(2006)33号文《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正式批准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意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定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6.6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