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2006-03-16 15:59:00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长丰汽车
股 票 代 码: 600991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住 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路12号
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路12号
联系电话: (0731)4529978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全部无偿划转)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2006年3月14日
特 别 提 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批准豁免受让方全面要约收购之义务后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 指 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转让方、担保公司
受让方、长丰集团 指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丰汽车、上市公司 指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无偿划转 指 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向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持有的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827.98万股股份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协议 指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目标股份 指 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本次无偿划转的长丰汽车已发行股份中法人股4827.98万股,占长丰汽车总股本的12.05%
本报告书 指 长丰汽车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 称: 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2、注册地: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路12号
3、开办资金: 壹亿元
4、注册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4300001002323号
5、单位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6、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省技术进步资金;为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利用外资和节能降耗项目的银行货款进行担保;经营对企业的托管业务。
7、经营期限: 长期
8、税务登记证号码: 430105183787597
9、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路12号
10、邮政编码: 4100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经济委员会,系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法人代表胡衡华,为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公司任职 长期居住地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宁海成 总经理 湖南省长沙市 中国 否
王曙 总经济师 湖南省长沙市 中国 否
以上人员均无其他国家、地区居住权,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担保公司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
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长丰汽车股份的情况
担保公司持有长丰汽车4827.98万股,系国有法人股,占长丰汽车总股本的12.05%,为长丰汽车第三大股东。2006年2月20日,担保公司与长丰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4827.98万股长丰汽车国有法人股(占长丰汽车总股本的12.05%)全部无偿划转给长丰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后,长丰集团持有长丰汽车的股份将由153,864,100股增加至202,143,900股,占长丰汽车总股本的50.45%,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2、受让方: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4827.98万股,占长丰汽车总股本的12.05%。
4、转让股份的性质:国有法人股。
5、转让方式:无偿划转。
6、协议签订时间:2006年2月20日
7、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在以下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章。
(2)协议已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所有必要的公司、股东和政府部门的审批、同意、登记和备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省政府书面批准本次无偿划转;(b)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批准本次无偿划转;(c)中国证监会书面批准豁免长丰集团对长丰汽车全体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8、本次股份转让的是否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或其他安排
根据长丰集团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或其他安排。
9、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收到长丰集团提交的关于本次收购报告书后未提出异议、而且同意豁免长丰集团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之后方可履行。
三、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其他说明
1、担保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前持有长丰汽车4827.98万股,占长丰汽车总股本的12.05%,为长丰汽车第三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后,担保公司将不再持有长丰汽车股份。
2、担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长丰汽车的负债、未解除的长丰汽车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长丰汽车利益的其他情形。
3、担保公司拟转让的4827.98万股长丰汽车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担保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或买卖长丰汽车挂牌交易股
份的行为。
二、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或买卖长丰汽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宁海成
日期:2006年3月14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担保公司的法人证书。
二、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