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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06-02-27 14:46:13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不服赛格集团于2003年10月22日起诉本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宏大"),本公司依法反诉赛格集团一案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详见本公司2005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公告),于2006年1月17日提出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案件当事人:
    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11楼,法定代表人:孙玉麟,本公司2003年度以前的控股股东;
    2、本公司;
    3、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奇台路80号宏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周邦武,本公司2003年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赛格集团于2003年10月22日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付赛格集团现代之窗写字楼第七层1988.09平方米房产或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2、偿付赛格集团土地使用权作价款4000万元,3、新疆宏大对此(1)项诉讼请求履行担保责任,4、诉讼费由本公司及新疆宏大承担;
    本公司依法在举证期间于2003年12月30日反诉赛格集团,诉讼请求为:1、确认本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赛格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92年协议、1994年7月26日与本公司签署的94年协议及2000年12月29日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2000年协议均为无效协议;2、判令赛格集团返还本公司(以前年度已支付的)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3、由赛格集团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该案于2005年12月8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赛格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92年协议、94年协议,赛格集团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2000年协议均无效;
    2、驳回赛格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3、赛格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公司土地款392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77.6万元赛格集团承担62.1万元,本公司承担15.5万元。
    赛格集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06年1月17日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第三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支持上诉人(赛格集团)在一审时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即本公司、新疆宏大)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处于审理阶段。
    四、截至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六、其他事项
    关于本案,本公司曾于2003年12月2日、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3日、2005年12月29日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七、备查文件。
    1、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