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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件公告2006-02-18 11:16:08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第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民事诉状。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2、被告一: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
    被告二: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诚成")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1年12月14日至2003年4月28日分别与万鸿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合同总金额8680万元。万鸿公司于2003年12月23日自愿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民意四路101号的房地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8680万元借款中的3656万元到期后,万鸿公司仅偿还借款本金124万元及部分借款利息,两笔固定资产借款共计4900万元提前到期亦未还。截至2005年9月20日止,万鸿公司共欠工商银行借款本金8556万元、利息840.65万元未还。
    海南诚成自愿于2003年3月5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万鸿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6000万元。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海南诚成应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2880万元及对应的335.04万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事项:
    工商银行在民事诉状中要求:
    (1)判令万鸿公司偿还所欠工商银行的贷款本金8556万元、利息840.65万元(利息计算日至2005年9月20日)及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
    (2)判令海南诚成对上列8556万元贷款本金中的2880万元本金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决工商银行对万鸿集团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民意四路101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无法预计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2号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2号举证通知书
    (4)传票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