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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件进展情况公告2006-02-18 11:15:44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乌中执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奎屯市农行申请执行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已在本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6年1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本次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述判决生效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执字第108号指定决定书,将此案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奎屯市农行与本公司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奎屯市农行分别于2005年11月25日和2006年1月19日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申请中止执行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乌中执行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3、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4、备查文件
    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②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乌中执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