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事件公告2006-01-25 10:59:04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5)武民商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和(2005)武执字第00306号执行通知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武汉嘉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物业")
(2)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4年11月29日,嘉盛物业与湖南鸿森文化教育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湖南鸿森文化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450万元到期债权。2004年12月6日,嘉盛物业与本公司就本公司偿还嘉盛物业债务和嘉盛物业承包长信大厦物业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从2004年12月20日起将长信大厦的物业管理项目承包给嘉盛物业经营,在嘉盛物业承包长信大厦的物业管理期间不向本公司主张债权,双方就此签订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本公司未能依约定将长信大厦的物业管理交嘉盛物业承包经营,嘉盛物业于2005年5月起诉本公司。
(4)请求事项:
要求公司立即清偿450万元债务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其他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本公司向原告说明了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原因,在相互谅解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和解协议。
4、判决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1)本公司差欠嘉盛物业450万元;
(2)嘉盛物业同意本公司按20万元支付违约金;
(3)嘉盛物业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困难,如本公司在2005年7月底前偿还嘉盛物业50万元,并在2005年月12月底前能还清450万元欠款(含以物抵偿),则嘉盛物业将放弃向本公司索取违约金的权力。如本公司未能在2005年7月底前偿还申请方50万元,则本条前款约定自行终止,嘉盛物业有权按协议约定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嘉盛物业预交的35010元案件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5、调解书执行情况
本公司未能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嘉盛物业于2005年8月30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无法预计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
7、备查文件目录: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09号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执字第00306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