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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05-12-29 15:13:59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于(以前简称"本公司")2005年12月27日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对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于2003年10月22日起诉本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宏大"),本公司依法反诉赛格集团一案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案件当事人:
    1、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11楼,法定代表人:孙玉麟,本公司2003年度以前的控股股东;
    2、本公司;
    3、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奇台路80号宏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周邦武,本公司2003年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赛格集团于2003年10月22日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为:
    1、本公司偿付赛格集团现代之窗写字楼第七层1988.09平方米房产或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
    2、偿付赛格集团土地使用权作价款4000万元,
    3、新疆宏大对此(1)项诉讼请求履行担保责任,
    4、诉讼费由本公司及新疆宏大承担;
    本公司认为赛格集团于1992年8月15日与本公司签署的《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以下简称"92年协议")、1994年7月26日与本公司签署的《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94年协议")及2000年12月29日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平方米房产处理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00年协议")属于本公司在赛格集团控制期间违背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前述协议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本公司在以前年度据此支付给赛格集团的4000万元及利息应当返还。
    因此本公司依法在举证期间于2003年12月30日反诉赛格集团,诉讼请求为:
    1、确认本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赛格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92年协议、1994年7月26日与本公司签署的94年协议及2000年12月29日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2000年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2、判令赛格集团返还本公司(以前年度已支付的)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
    3、由赛格集团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该案经法庭审理于2004年审理完毕,法院经审查认为92年协议及94年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无效,2000年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的从合同,因此也属无效协议。赛格集团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土地转让款3922万元应当返还本公司(4000万元中有78万元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未予以支持)。
    2005年12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赛格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92年协议、94年协议,赛格集团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2000年协议均无效;
    2、驳回赛格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3、赛格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公司土地款392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77.6万元赛格集团承担62.1万元,本公司承担15.5万元。
    上述一审判决截至公告之日止尚未生效;本公司未知赛格集团是否会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四、截至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六、其他事项
    关于本案,本公司曾于2003年12月2日、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3日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并在自2003年年度报告后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备查文件。
    1、(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