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VD3等三个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投资及对虾青素募集资金项目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2005-10-25 17:02:28 证券时报
2005年10月23日,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对VD3等三个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投资及对虾青素募集资金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了与此相关的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年产22.5吨VD3项目、年产80吨VA棕榈酸酯项目和年产1000吨乙酸芳樟酯项目,是在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用地未能及时得到批复,而产品市场前景和销售看好的情况下,公司为抓住市场机遇,用自有资金对原有的装置进行了改造,从而以较小的投入和较短的时间实现了项目的批量生产能力。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上述三个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投资及对虾青素募集资金项目追加投资是公司基于"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效益"的原则出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的要求,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履行了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对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没有发现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关于利用自有资金对VD3等三个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投资及对虾青素募集资金项目追加投资的决议。
独立董事:胡幼善 陈劲 李放 魏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