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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2005-10-19 14:30:01  证券时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民事诉状,现公告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5年8月
    (2)诉讼机构名称、所在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3)送达诉状的时间:2005年8月
    2、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下称"工行"),住所成都市红里路二段9号
    第一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集团")
    第二被告:我公司
    第三被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9日、4月30日,工行与天歌集团签定了编号为2004年(国际)字第0157/0158/0159号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每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为此,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了编号为2005年(国际保)字第0157/0158/0159号三份《保证合同》,对以上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我公司与工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天歌科技在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贷款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3900万元的连带保证担保。上述贷款均已到期,但被告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认为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成立,三被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但我公司经过自查,并未发现此次担保,具体情况尚须进一步核实,我公司会对核实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书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