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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4-01-30 15:09:09  中国证券报

						致: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1月18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有资格出席或列席的人员。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如下事项的议案:(1)、公司与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承钢集团”)《原材料、公用工程供应及生产辅助的原则协议》;(2)、公司与承钢集团《综合服务原则协议》;(3)、公司与承钢集团《2004年度关联交易价格及费用协议》;(4)、《公司章程修正案》;(5)、《会计师事务所续聘议案》;(6)、《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其中,上述第(1)、(2)、(3)项议案所涉及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承钢集团(持股比例59.10%)系该三项议案中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三项议案均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因承钢集团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昌达公司”)(持股比例1.22%)之间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之类型关联关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该三项议案时,承钢集团与昌达公司均进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均是董事会公告通知事项。
  本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九份。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经
  办律师杨宏(签字)二
  OO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