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2003-12-04 10:21:24 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同达
股票代码:600647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66068374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受让股权)
签署日期:二O O三年十二月二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尚须受让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履行。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达信托清算组、出让人:指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信达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指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ST同达:指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指由于信达信托清算组以其所持有的ST同达法人股2,237万股(占ST同达总股本的41.8%)转让给信达投资而使ST同达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所引发的收购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三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0034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项目、房地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投资;高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资产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重组、财务管理的咨询、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汽车租赁。
成立日期:2000年8月1日
经营期限:50年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西字110102710926844号
地税京字110102710926844000号
股东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立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6606837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信达投资股权结构见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28,500 95%
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0 1.67%
上海立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0 1.67%
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0 1%
北京建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 0.67%
合计 30,000 100%
表1-1
信达投资的控股股东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财政部为唯一出资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信达投资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人员情况见下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朱登山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陈玉华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张勇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陈维中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张建华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姬德勤 董事 中国 合肥 无
朱金叶 董事 中国 济南 无
王建华 董事 中国 深圳 无
车国成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颜祖旺 董事 中国 杭州 无
张文忠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表1-2
三、信息披露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达投资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上市公司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7,987,456 19.04%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698,256 5.71%
表1-3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同达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尚未持有ST同达股份。
二、本次收购的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
信达信托清算组和信达投资于2003年11月1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信达信托清算组以1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ST同达法人股2,237万股(占总股本的41.8%)转让给信达投资。
2、信达信托清算组保证对该股份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担保。
3、信达投资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履行ST同达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
4、由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超过ST同达总股本的30%,已触发要约收购,收购协议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
(二)补充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以外的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收购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ST同达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
签署日期:2003年12月2日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声明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检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萌
签署日期:2003年12月2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义务披露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