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2002年度股东大会年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03年6月25日在上海好望角大饭店5楼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7人,代表股份177393024股,占本集团股本总额的57.87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集团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规定。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177340153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77269593 股,占99.9603%;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1209 股,占 0.0006%;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69351 股,占 0.0391%。 二、《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177340153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77269593 股,占99.9603%;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1209 股,占 0.0006%;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69351 股,占 0.0391%。 三、《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177340153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77272918 股,占99.9621%;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6209 股,占0.0035%;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61026 股,占0.0344%。 四、《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集团2002年度实现税后利润总额92,655,492.49元(已经审计),提取法定公积金10%计9,265,549.25元,提取公益金5%计4,632,774.62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56,601,769.54元,2002年度可分配利润合计为235,358,938.16元。建议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本集团2002年末总股本306,512,35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36,781,482.12元,剩余合计198,577,456.04元结转下一年度。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177340153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77249578 股,占99.9490%;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87075 股,占0.0491%;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3500 股,占0.0019%。 五、《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2003年度审计工作并授权本集团总经理处理续聘相关事宜。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177340153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77237593 股,占99.9423%;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1209 股,占 0.0006%;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101351 股,占0.0571%。 六、《关于出售本集团投资传统毛纺制造业企业股权的议案》。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49840550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9802556 股,占99.9238%;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1809 股,占 0.0036%;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36185 股,占 0.0726%。 本集团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及City Note Holdings Limited因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七、《关于谢荣先生担任本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177340153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77211818 股,占99.9278%;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21984 股,占 0.0123%;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106351 股,占0.0599%。 八、《关于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拟收购本集团未上市流通股的议案》。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177340153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77328294 股,占99.9933%;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1809 股,占 0.0010%;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10050 股,占 0.0057%。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股份数额为3759812股。其中: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3747953 股,占99.6846%; 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1809 股,占 0.0481%; 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10050 股,占 0.2673%。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