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5-01-19 11:57:31 上海证券报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5月26日在厦门市金桥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9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7位董事、3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福生先生主持。
经与会股东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部分暂时闲置募股资金购买国债的议案》,即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为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拟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最多不超过1.5亿元进行风险较小的国债投资,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投资方案授权董事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并另行公告。
同意票为99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基金债券的议案》,即为提高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债券,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投资方案授权董事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后实施并另行公告。
同意票为99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彭山涛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