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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05-09-16 10:38:56  证券时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存在如下诉讼、仲裁及相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涉及的两起诉讼事项
    (一)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5年9月
    (2)诉讼机构名称、所在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送达诉状的时间:2005年9月
    2、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住所地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30号
    第一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我公司
    第三被告: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交通银行借款合同》(xqAl20040036),该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月利率为4.65%,期限自2004年11月11日至2005年11月7日。2004年11月8日、2005年9月5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向原告所借款贰仟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贰仟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05年1月28日,第四被告、第五被告与原告签定《交通银行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11月25日期间签定的借款合同在最高额壹亿贰仟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一被告有转移资产并涉及重大诉讼,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合同约定,原告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根据第一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已无法偿还上述贷款,做为第一被告的担保人,我公司、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上述贷款负连带责任。
    3、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5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第一被告至第五被告价值20,000,000元的等值资产。
    4、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诉讼、裁事项。
    5、本次公告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仲裁尚未结案,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督促有关债务人尽快偿还上述债务。
    6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书。
    (3)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5年9月
    (2)诉讼机构名称、所在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送达诉状的时间:2005年9月
    2、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住所地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30号
    第一被告: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我公司
    第三被告: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交通银行借款合同》(沪交银2003年新区贷字第00626号),该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元,月利率为4.65%,期限自2003年7月29日至2008年7月20日。2003年7月28日、2005年9月5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向原告所借款壹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壹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05年1月28日,第四被告、第五被告与原告签定《交通银行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11月25日期间签定的借款合同在最高额壹亿贰仟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第一被告有转移资产并涉及重大诉讼,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合同约定,原告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根据第一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已无法偿还上述贷款,做为第一被告的担保人,我公司、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上述贷款负连带责任。
    3、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5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第一被告至第五被告价值99,999,990元的等值资产。
    4、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诉讼、裁事项。
    5、本次公告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仲裁尚未结案,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督促有关债务人尽快偿还上述债务。
    6、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书。
    (3)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