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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4-25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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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9]第18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O 九年四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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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9]第18 号

    

    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出席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于2009 年4 月24 日上午11:00 时在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 号公司科

    

    技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代表股份

    

    197,672,4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15%,均为2009 年4 月17 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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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08 年度应收款项核销和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08 年度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以及存货跌

    

    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08 年度报告正文及2008 年度报告摘要》;

    

    7、审议《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8、审议《公司200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11、审议《公司关于200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2008 年9 月至2009 年2 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第11 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

    

    计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第7、9 项议案由出席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

    

    由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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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大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