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2009-05-23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0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公司的《公司章
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
候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候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本实施细则所
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选举由《公司章
程》规定,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以公开方式进行,
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普通董事、
监事候选人,但每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能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规定。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
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二条 董事与监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以分开方式投票。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出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普通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根据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一)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事、监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未超过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或监事会)继续履行职
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立,新董事会(或监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
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如对本细则有任何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公司控股股东比例达到30%以
上始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