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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6-27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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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9]第30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O 九年六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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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9]第30 号

    

    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5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及

    

    其他事项等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6 月26 日上午11:00 时在乌

    

    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 号本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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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代表股份

    

    180,069,3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5%,均为2009 年6 月19 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2、3 项议案表决采取累积投票制,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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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