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9-09-29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9]第47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00 九年九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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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9]第47 号
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出席公司二00 九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9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新疆
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
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其他有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9 年9 月28 日11:00 时在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 号公司科技楼二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代表股份
179,958,2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2%,均为2009 年9 月22 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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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2、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2009 年3 月至2009 年7 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议案;
3、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自筹流动资金的议案;
4、关于募集资金超额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5、关于配套电子新材料产业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拟进行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0 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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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
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旭东
二00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