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3-03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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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0]第06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 一O 年三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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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0]第06 号
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出席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2 月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
3 月2 日上午11:00 时(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8 号公司科技楼二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 代表股份
176,683,2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9%,均为2010 年2 月24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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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公司2009 年度资产处置及减值的议案》;
4、《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
6、《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7、《公司200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关于续聘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9、《公司关于201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0、《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2009 年8 月至12 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第9 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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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
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大明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