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年2月)2013-02-02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
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
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及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证券与战略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直接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与战略投资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
-1-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
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2-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3-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4-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5-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6-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7-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证券与战略投资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公司财务部
门及其他管理部门,有责任、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编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负责编
制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反映公司季度、半年及全年基本情况的各类报表和具体文
稿,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证券与战略投资部。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提交的
报表及文稿内容、报表数字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定期报告草案需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
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文稿由证券与战略投资部撰
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有关决议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
-8-
审议、披露程序:
1、证券与战略投资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
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经公司总
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
出的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
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8、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四)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9-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
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
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电子化
系统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管员以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
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
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与战略投资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摹拟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
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时,证券与战略投资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
- 10 -
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协助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5、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6、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履行信息披露有具体要求和疑问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8、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9、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决议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10、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财务或其他
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11、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12、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13、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 11 -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秘书的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性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 12 -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责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 13 -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
第三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证券与战略投资部、董事会秘
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如财务部门负
责定期报告及其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核对等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
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新疆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 14 -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在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与战略
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
与战略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投保、资产出售以
及涉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
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1、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终止时;
4、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5、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 15 -
1、所涉及事项的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
3、所涉及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步资产的财务报表;
5、中介机构对所涉及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
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证券与战略投资部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
保管。
第四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
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
文件作业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章 奖惩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除外。
- 16 -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年度报告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机制),但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应及时调查追究有
关责任人责任,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认定:
1、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
导的;
2、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3、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1、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以及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
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
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2、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
上重大差错的;
3、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
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 17 -
4、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
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
忽,导致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四十九条 责任追究形式: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
扣除绩效考核分、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
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公司将根
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扣减绩效考核分,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
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
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
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信
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
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
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罚措施。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的内部处分,需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18 -
第五十一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公司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
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责任追究程序: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时,
董事会秘书责成独立部门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处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在对责
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
司机密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并且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 19 -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七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
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