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8-15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3]第 37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三年八月
1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3]第 37 号
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委派本所秦明律师、邵丽娅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
议的表决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上午 11:00 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
什东路 18 号公司文化馆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登记签到表》、参会法人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82,017,1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98%,均为 2013
年 8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议案表决结果汇总表》,上述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过
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
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秦 明
邵丽娅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