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4-016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30 时(北京时间)。 2、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18 号本公司文化馆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82,017,10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3.98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张新先生。 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序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 反对票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是否 号 (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通过 《公司 2013 年度董事 1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 2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决算报告》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 3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分配的议案》 《公司 2013 年度独立 4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 2013 年度监事 5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3 年年度报 6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1)拟续聘中审华寅五洲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 (2)2014 年度财务审计 报酬拟定为 35 万元,若中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期审计,中期审计报酬拟 7 定为 17.5 万元; (3)拟续聘中审华寅五洲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4)2014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报酬拟定为 17.5 万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元。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 使用表决权数 的议案》 8 (1)候选人孙健先生 282,017,106 当选 (2)候选人杨波先生 282,017,106 当选 -2- 《公司关于预计 2014 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101,582,184 100% 0 0% 0 0% 通过 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 10 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 公 司 关 于 2014 年 11 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担保的议案》 《 关 于 2014 年 度 开 12 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13 282,017,106 100% 0 0% 0 0% 通过 的议案》 注: 第 8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候选人孙健先生获得 282,017,106 份表决权数,候选人杨波先生获得 282,017,106 份表决权数,孙健先生、杨波先生 当选公司董事。 第 9 项议案《公司关于预计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同意票 101,582,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公司第一大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 180,434,922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28.14%)为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议案表决。 第 13 项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同意票 282,017,1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秦阳律师、邵丽娅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