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公告2015-03-31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5-012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情况概述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或“公司”)的前身乌鲁木
齐铝厂在 1994 年股份制改制时,主体改制为新疆众和,部分资产剥离设立新疆
五元实业发展中心(后更名为新疆五元电线电缆厂,以下简称“新疆五元”)。新
疆五元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
投”)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至 2004 年由新疆众和代管。代管期间,双方产生
了大量的债权债务,主要为生产经营往来及离退休人员代管费用等,并由此引发
法律诉讼纠纷。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新疆五元的历史遗留的应收账
款为 20,862,452.79 元,该应收账款已于 2007 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为解决新疆众和与新疆五元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纠纷,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协
调新疆众和、新疆国投与新疆五元通过重组彻底解决。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重组新疆五元电线
电缆厂的议案》;2014 年 7 月 22 日,自治区国资委发函批复同意公司对新疆五
元进行改制重组,自此,新疆五元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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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资委协调下,公司、新疆五元、新疆国投对公司与新疆五元历史遗留的
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最终确认公司对新疆五元历史遗留的净债权为
10,521,300.00 元,即确认 10,521,300.00 元的应收账款,其余 10,341,152.79
元未能确认债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关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处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对该
10,341,152.79 元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处理。
二、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对公司的影响
2007 年末,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值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新疆
五元的历史遗留的 20,862,452.79 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拟核销的
10,341,152.79 元由于前期已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核销处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
影响。
三、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议案》: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及《关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同意公司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该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王国栋、张新明、朱瑛对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公司在董事会书面审核前,提供了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应收款项核销,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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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
收账款。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应收款项核销,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
款。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应收款项核销,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
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报备文件
(一)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意见
(三)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意见
(四)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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