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2015-03-31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公司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
学的分红机制,充分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新疆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证监局
【2012】6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新疆众和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基于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在综合分
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
未来业务模式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合理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
(二)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及监事的意见,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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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为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本规划制定周期与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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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
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
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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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
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生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
意见。
五、本规划的监督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监督。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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