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24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6-019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对于个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待实
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6 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
登于 2016 年 5 月 7 日的《上海证券报》,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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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
公司母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为-23,031,601.40 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期初未
分 配 利 润 385,929,610.21 元 , 加 上 因 合 并 范 围 变 动 确 认 前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1,632,328.98 元,2015 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64,530,337.79 元。公
司决定: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641,225,87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息 12,824,517.44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351,705,820.35
元结转至下年度。2015 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税项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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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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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
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战略投资部
2、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3、联系电话:0991-6689800
4、传 真:0991-6689999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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