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关于“11众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6-10-17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6-029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众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0
回售简称:众和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6 年 11 月 17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22110,债券简称:11 众和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间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根据《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
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
券在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6.85%,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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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
票面年利率仍为 6.85%,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3、“11 众和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内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 众和债”进行回售申
报,若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安排。
4、“11 众和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
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11 众和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6 年 11 月 17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11 众和债”。请
“11 众和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1 众和债”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
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 众和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
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1 众和债”持有人支
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一、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11众和债 指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11众和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在本期债券存
本次回售 指 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
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回售申报期 指 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1日
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
付息日 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1众和债”债券持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众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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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6年11月17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11 众和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众和债,122110。
3、发行主体: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3.7 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公司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7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14 号”
文核准。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9、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6.85%。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
存续期的前 5 年内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
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续存期后 2 年票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
期限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公司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
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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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6.85%并固定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将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
本期公司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12、起息日:2011 年 11 月 17 日。
13、付息日:2012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1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11 月 17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5、最新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11 众和债”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0,回售简称:众和回售。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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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需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
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
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
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 年 11 月 17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1 众和债”,请“11 众和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 年 11 月 17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6 日期间利息,
年利率为 6.85%。利息每手(面值 1,000 元)“11 众和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8.5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11 众和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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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 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 100 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的登记期为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 众和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
申报业务失效。
2、“11 众和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1 众和债”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 众和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6 年 11 月 17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6 年 9 月 29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17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0 月 18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0 月 19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本次回售申报期
21 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披露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17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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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6 年 11 月 18 日 披露关于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 众和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6 年 11 月 17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1 众和债”债券。请“11
众和债”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 众和债”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众和
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众和债”(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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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QFII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QFII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本公司,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众
和债”的QFII最晚于2016年11月26日前填写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
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详见附件),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送
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6689882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战略
投资部
收件人:朱莉敏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邮政编码:83001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等非
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
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
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孙健
联系人:刘建昊 、陶茜、朱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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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1-6689800
传真:0991-6689882
邮政编码:8300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焦希波、赵鹏
联系电话:010-85130499
传真:010-65608440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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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1
月16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填表日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