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2017-04-18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7-017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副总经理吴斌女士报告,
其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14 日期间,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副总经理吴斌女士报告,其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合计买入公司 A
股股票 10,800 股,成交明细为:买入 800 股,交易价格人民币 9.25 元/股;买入
2000 股,交易价格人民币 9.27 元/股;买入 7000 股,交易价格人民币 9.28 元/
股;买入 1000 股,交易价格人民币 9.29 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 100,190.00 元。
吴斌女士于 4 月 14 日合计卖出公司 A 股股票 10,800 股,成交明细为:卖出 6000
股,交易价格人民币 9.31 元/股;卖出 4800 股,交易价格人民币 9.32 元/股;合
计成交金额为 100,596.00 元。上述交易获得收益人民币 406.00 元。截至本公告
日,吴斌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等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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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
交易。
二、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吴斌女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吴斌女士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所得收益人民币 406.00 元。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吴斌女士在窗口期买卖
公司股票并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处以 3,000 元的罚款。
吴斌女士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
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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