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年)2018-03-26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公司制定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公司 2015-2017 年分红已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分红规划执行。综合考虑公司经营
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中有关
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拟继续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基于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在综合分析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可预期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合理安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二)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平衡公
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积极、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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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作为基
本原则。
三、本规划制定周期与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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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
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
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生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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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规划的监督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进行监督。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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