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03-26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
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不断提升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
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达成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促进公司可持续地发展。通过全面客观评估考核,保证股权
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
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将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从而提高
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节 考核体系
第三条 考核组织机构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战略投资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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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包括相关考核数据的搜
集和提供、复核、核算等。
3、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4、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
第三节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3 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为: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首次授予的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50%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00%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50%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00%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50%
若解除限售期上一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
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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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1、激励对象所在的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司需至少完成与公司签订的《经
营业绩责任书》中利润总额业绩指标的80%,未达标的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公
司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但如果分公司、子公司未达标,其下属的项目公司
达标,视为该项目公司达标,该项目公司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
2、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在绩效考核期间,若激励对象出现违法违规、
内部重大违纪、重大工作失职、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经济利益、公众形
象的事项,相关激励对象的当年考核结果将一次被定为“不合格”。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良好或合格,才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等级,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当期限售额度,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即从上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七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期间,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节 考核实施步骤
第八条 联合工作组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激励对象的《岗位说明书》等内
容作为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形成具体考核结果,并提交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所有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审议
确认。
第五节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条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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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如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者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的五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起申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
联合工作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全部申诉程序应在提出申
诉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
签字。
第十四条 完成绩效考核后,人力资源部、证券战略投资部须保留所有绩效
考核记录,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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