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18-033 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 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价格:由原 4.10 元/股调整为 4.05 元/
股。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37 人调整为 232
人。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由 3,398.60 万股调整至
3,331.40 万股,预留股份数量不变。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
时会议于2018年7月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根据《新疆众和股份有
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
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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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
年4月10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
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4、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
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18年7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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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
833,593,6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5元(含税)。该方案已于2018年5月9日实
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
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P=P0-V=4.10-0.05=4.05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4.10元/股调整为4.05元/股。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有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筹划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取消了其
激励对象资格。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
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人员由237人调整为23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3,398.60万股调整至3,331.40万股,预留股份数量不变,其余内容保
持不变。
四、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项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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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就本次调整
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授予价
格、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
权益数量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出具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本次
授予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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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一)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五)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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