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2019-04-13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
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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