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以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
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之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1-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每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之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