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7 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或“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 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18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变电工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引进投资 法律意见书 者共同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的议案》等议案。 2、2018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变电工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引进投资者共 同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18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18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变 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9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9]386 号《关于核准新疆众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核 准 发 行 人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172,360,406 股新股,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主承销 商”)签订的《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暨 保荐协议》,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获配对象等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根据发行人及广发证券提供的资料,2019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及广发证券 通过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向 69 家特定投资者发送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 等文件,上述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5 家、证券公司 12 家、保险机 构 5 家、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6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 人的 4 名关联方)、截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11 家。2019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 发送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意向书》,发行人及广发证 券于当日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文件。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发行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说 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风险提示、特别提示等 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申购保证金等内容。 在追加认购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邮件或快递向 72 家特定投资者(包 括 2019 年 6 月 17 日向其发送过《认购邀请书》的 69 家特定投资者,2019 年 6 法律意见书 月 19 日向其发送过《认购邀请书》的格力电器,2019 年 6 月 20 日以《新疆众和 定向增发认购意向函》表达认购意向的深圳市鼎萨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及 2019 年 6 月 21 日以《新疆众和定向增发认购意向函》表达认购意向的深圳市博鼎华象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送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 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追加申购单》 等文件。 《追加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发行对象与条件、追加认购时间安排、追加认 购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风险提示、特别提示等内容。《追加 申购单》主要包括申购金额、申购保证金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追加认 购邀请书》及《追加申购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首轮申购 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2:00, 发行人和广发证券以传真方式收到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共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江苏疌泉农银国企混改转型升级 1 4.36 14,800 基金(有限合伙) 2、追加认购程序 综合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承诺申购的 20,000 万元,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 12:00, 经簿记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资金总额为 34,800 万元,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120,000 万元,同时有效认购股票总量为 79,816,513 股,小于本次拟发行的股票 数量 172,360,406 股,且有效认购家数为 2 家,不足 10 家。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协商,决定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规则,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发行人和广发证券以传真方式收到有 效的《追加申购单》共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36 3,500 2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4.36 20,000 综上,首轮申购和追加申购过程中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共收到 3 份有效《申购 报价单》及《追加申购单》,并据此簿记建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广发证券收到的上述《申购报价单》及《追 加申购单》符合《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上述进行有 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三)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的确定 1、根据发行人与特变电工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以及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 协议》,特变电工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含本数),特变电工认购股份数量为其最终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特 变电工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 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2、发行人和广发证券根据上述簿记建档情况,依次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 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并结合募集资金总额的要 求,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4.36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172,360,406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751,491,370.16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及锁定期如下: 序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发行对象名称 号 (元/股) (股) (元) (月) 江苏疌泉农银国企混改转型 1 4.36 33,944,954 147,999,999.44 12 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 2 4.36 8,027,522 34,999,995.92 12 业(有限合伙) 3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4.36 45,871,559 199,999,997.24 12 法律意见书 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4.36 84,516,371 368,491,377.56 36 合计 —— 172,360,406 751,491,370.16 ——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获配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最终 拟获配的 4 名投资者中,江苏疌泉农银国企混改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深 圳市博鼎华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者,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管理人已进行了管理人登记;特变电工股份有 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 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 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四)缴款和验资 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广发证券向本次发行确定的获配对象发出《新 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 知书》”),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 15:00 之前将认购款汇至广 发证券指定账户。 2019 年 6 月 2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证报告》 (天健验[2019]7-57 号),截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 15:00 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 认购对象在广发证券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合计人民币 751,491,370.16 元。 2019 年 7 月 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9]第 ZA15156 号),截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止,发行人实际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72,360,406.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36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1,491,370.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法律意见书 6,312,360.4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179,009.75 元,其中新增注册 资本人民币 172,360,406.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572,818,603.75 元。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申 购单》、《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 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19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