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21-09-11
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2、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提高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
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
的情形。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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