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22-03-29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
了本次会议。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该议案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2022 年,公司拟为新疆众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
新疆众和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石河子众和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新材料”)、石河子众金电极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
金电极箔”)、新疆众和金源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金源镁业”)及新疆
众和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科技”)向银行办理借款、承兑汇票、
信用证、保函、票据池等业务提供担保,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8 亿元,
为物流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2000 万元,为众和新材料提供担保不超过 3000 万元,
为众金电极箔提供担保不超过 2 亿元,为众和金源镁业提供担保不超过 2000 万
元,为冶金科技提供担保不超过 2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为了保障其业务资金需求,降低融资
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对外担保按照相关审议
程序进行审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