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3-29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 2020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
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 2021 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新疆众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众金电极箔有限公司、新疆众和金源镁
业有限公司、新疆众和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进出口公司”、“物
流公司”、 “众金电极箔”、“众和金源镁业”、“冶金科技”)向银行办理借款、
银行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担保,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10 亿元,为
物流公司担保不超过 10 亿元,为众金电极箔提供担保不超过 2 亿元,为众和金
源镁业提供担保不超过 2,000 万元,为冶金科技提供担保不超过 4,00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进出口公司、物流公司、众金电极箔、众
和金源镁业、冶金科技的担保余额分别 53209.98 万元、0 万元、0 万元、0 万元、
0 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 53209.98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7.78%。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为了保障其业务资金需求,降低融资
成本,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没有为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有效规避了对外担保风险,保
障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