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众和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 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中审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事 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公 司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