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2-03-29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规定和要求,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审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核对了公司编制的《新
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变电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并出
具了《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变电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
了《专项报告》并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特变电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
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
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
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
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与中审华出具的《专项报
告》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
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