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公告2022-06-30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22-033 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和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
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年产 500 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
坯项目”实施地点由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公司工业园区变更为新疆甘泉堡国
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工业园区,由于实施地点的变更,实施主体由石河子众和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众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众
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 号),公司以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12 日(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1,024,705,400 股为基
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 1 元,配股价 3.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75,489,854.50 元,扣除承
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20,669,580.64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1,154,820,273.86 元。上述资金已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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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CAC 证验字[2021]0085 号)。募集资金到
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年产 15,000 吨三层法高纯铝提纯及配
1 46,473.12 46,473.12
套加工项目
年产 3,000 吨高强高韧铝合金大截面
2 16,261.81 16,261.81
铸坯项目
3 年产 500 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 7,227.94 7,227.94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50,037.13 45,519.16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原因
“年产500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公司石河子工业园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工艺技术进行了提升,设计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
增加了用地面积,原计划使用的土地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因此公司拟将“年
产500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实施地点由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公司工
业园区变更为新疆甘泉堡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工业园区,由于实施地点的变
更,实施主体由石河子众新公司变更为公司。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年产500吨超高纯铝 新疆石河子市北 石河子众新公司 新疆甘泉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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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溅射靶坯项目 工业园区公司工 国家经济技
业园区 术开发区公
司工业园区
(三)变更后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注册资本:13.47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孙健
主营业务:高纯铝、电子铝箔、腐蚀箔、化成箔电子元器件原料、铝及铝制
品、铝合金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39.46亿元,净资产69.37亿元,2021年
实现营业收入82.26亿元,净利润8.59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变更,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产业协同,控制成本增加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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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
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生
产经营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用途变更,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产业协同,控制成本增加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3)综上,我们同意将“年产 500 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实施地点
由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公司工业园区变更为新疆甘泉堡国家经济技术开发
区公司工业园区,由于实施地点的变更,实施主体由石河子众新公司变更为公司。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用途变更,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产业协同,控制成本增加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的需要。综上,监事会同意将“年产 500 吨超高纯铝基溅射靶坯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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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疆石河子市北工业园区公司工业园区变更为新疆甘泉堡国家经济技术开发
区公司工业园区,由于实施地点的变更,实施主体由石河子众新公司变更为公司。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安排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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