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 进行认真审核,就公司2019年1月1日至今有关同业竞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9年1月1日至今,公司与第一大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新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公司第一大股东特变电工 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新先生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能够有 效避免和防范主要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切 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