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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修订)2022-11-15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

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
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应当提前三至五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

真、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通讯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微信语音/视频会议、腾讯会议等其

他第三方会议系统及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

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

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各位监事应充分

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否则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监事会

决议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监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监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