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2-10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22-095 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郭万花女士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郭万花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3 号),具体内容如
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郭万花:
经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8 月 24 日披露 2022
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7%,成交金额为 496,500
元。你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19 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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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
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郭万花女士对上述监督措施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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