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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07-01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与 ESG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会
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
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的具体范围及“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重大业务往来”、“任职”具体定义参见《规范运作》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规范运作》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或不良记录的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
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
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及提名人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
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审议同意拟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后、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
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有关材料,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本制
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提名人、被提名人及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一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同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相关详细信息按深交所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交所
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交所可以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异议函的内容。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将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关注
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对关注函的
回复,说明深交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需说明具
体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
交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相同。中
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如获提名独立董事超过独立董事空缺数,需以差额方式选举独立董事,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将具体理由和依据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
       (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或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出现上述情况,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在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的辞职请求前,其独立董事职责不得解除。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
独立、公正地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督促公司、
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
护、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
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关注到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
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ESG 战略、政策和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

       (二)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

报告》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年
审会计师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和行使本制度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机构及会计师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在深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完成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提供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通过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报送董事会工作计划、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方式
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公司可以通过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等
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独立董事进行反馈。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